你的香油錢、奉獻金被濫用了嗎?
在台灣,隨處可見的宗教業,勢力可是勝過各種連鎖商店的,他們會登記成為財團法人,因為宗教團體並無銷售貨物、勞務收入,或附屬作業組織,所以可以免辦所得稅申報,所以信徒捐款是沒有發票的,如果是其他企業捐款給慈善公益類型的宗教財團法人,甚至可以抵稅。
不難想像,宗教團體若和許多企業合作,能產生多大的「效益」。
宗教團體基本上都會聲明是非營利組織,但一個組織要長期運作,基本上是不可能脫離經濟運行的原理,在台灣,一個公司或組織,營收超過一定程度時,可以透過申請成立財團法人當分身,這是很好用的錢坤大挪移方法。
國內宗教團體每年收到的捐款、香油錢大概有超過百億元之譜,大型宗教團體擁有的資產與財富,動輒數百億元計,更超越許多上市公司;依照所得稅法的規定,教育、文化、公益、慈善機關或團體,不必繳納所得稅;即使教主成立公司,持有不動產,也免繳房屋稅、地價稅,如果是私人或團體捐贈土地,也可先記存而不課土地增值稅。
宗教團體本身是無經濟貢獻的,因為他是慈善事業,沒有營利,但是這些宗教團體,從簡單的書籍、紀念品、傳單、道具、飾品,到複雜度較高的出版社、教育機構、電視台、醫院,都可以經營得有聲有色,這實在很難讓人相信,這些宗教團體,可以做到實質無營利的狀態。
而宗教團體被認為有教化人心、導正社會風氣等功能,被列為公益團體,因此香油錢與捐款都是免所得稅。曾有人開玩笑說,在台灣要合法斂財節稅,最快的方法便是設個合法的宗教團體。
宗教、基金會、醫院學校,財團避稅兼慈善三大手段,可以不可以把這些納入正常管理?如果它們資產有數千億或數億,焉有不徵稅之理?不然宗教、基金會、醫院學校,就成了富人財團避稅的巧門。
這個巧門,會讓富者愈富,窮者愈窮,而且永無翻身之日。避稅是第一層剝奪,使富人應徵的稅未流向政府,反而回流財團,這勢必造成第二次對窮人的剝奪,使貧富差距更加拉大!
主耶穌以管家做比喻,要我們在最小的事上忠心,「倘若你們在別人的東西上不忠心,誰還把你們自己的東西給你們呢?」(路加福音16章12節)
信徒基於信仰所捐贈、奉獻的錢財,負責使用管理的「宗教團體」若能盡心忠心,必無需擔心公開透明帳務內容、或國家行政監督。抗拒不願揭露,難不成都是一筆筆不堪予聞的爛帳嗎?到底在怕什麼?